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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戴辉局长就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 南通市药监局 发布时间:2015-11-25 字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学习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我市营造学习贯彻落实新法的良好氛围,日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戴辉就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并就我市食品安全的相关情况做了介绍。

问:新《食品安全法》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是通过怎样的制度设计来确保《食品安全法》严格性的

答:这次新的《食品安全法》修改力度非常大,原来104条,现在足足增加了50条,变成154条。修改主要突出了八个方面的制度构建。

第一,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

第二,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的业态,还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过程控制的管理制度,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第三,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防患于未然,消除隐患。

第四,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包括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形成整个社会有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格局。

第五,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都做了进一步完善。

第六,加强了对农药的管理。食用农产品是食品安全的源头。对农药管理方面,新法中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强调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增加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这样一个严厉的处罚手段。

第七,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同时在具体制度方面,比如对批发市场的抽查检验、食用农产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等进行了完善。

第八,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问:根据新法精神,食品监管体制由原来分段监管改为集中统一监管。目前,我市改革情况进展如何,有没有到位

答:食品监管体制改革前,我市参与直接监管的部门多达11家,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监管的分散直接制约了监管效能的提升。针对这些问题,今年以来,按照上级部署要求,我市加快改革步伐,在全省较早地完成了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制改革任务,到目前为止基本实现了从分段到统一的全链条监管体制转变。市级层面,整合原卫生、食药监、工商、质监四个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组建新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食品药品集中统一监管职能,同时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县(市、区)级层面,实行“三合一”模式,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食品药品监管局牌子,同时承担食品药品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管理三大部门职能。按照监管重心下移的原则,全市共在乡镇(街道)设置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94个,基本实现了每个乡镇(街道)有一个分局的目标。目前,市县两级监管部门“三定规定”实施到位,各项工作进入正常运转。对食品各环节的统一集中监管,更有利于消除责任盲区、合理分配监管力量、预防控制安全风险。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是如何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责的我市又是如何来落实的

答:食品安全监管,目前实行的是分级管理体制。新的《食品安全法》充分体现了这方面的内容,也提出了一些更加具体、更加明确的要求。

第一,强化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的建设。

第二,实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要求上级人民政府要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出专门的评议和考核,看看下一级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得好不好,本级的监管部门是不是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义务,等等。

第三,强化了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监管。要求地方应该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四,强化了责任的追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的责任追究,要求对不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发生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等情形,新法都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条款。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连续多年将食品安全工作被列入民生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中,近年来推进的农批中心建设和农贸市场改造、农产品直营店推广、食品动态监测和食品检测机构整合、食品追溯和诚信体系建设等多项食品重大项目有力地促进了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的整体提升。

今年7月10日,市政府专题召开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张国华市长在会上特别强调了食品安全的极端重要性,要求各地认真落实责任,时刻紧绷食品安全这根弦,始终作为头等大事抓紧抓实,并与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书。今年以来,市政府常务会议先后三次、市长办公会多次就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研究,并审议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4个文件。继续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和为民办实事重点督办项目,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综合目标考核实行食品安全倒扣10分制度。各地各部门也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努力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构建了严密的食品安全责任网络。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是如何体现重典治乱这个理念的我市在这方面又有哪些举措

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查处作了很大的改革。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判断是不是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话,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新法还有两条规定。一是为强化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的力度,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是强化了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第二,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但是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就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处罚的幅度有大幅度的提高。

第三,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法又增设了新的法律责任,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第四,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增设了处罚。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提供者予以处罚。

近年来,我市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始终保持打假治劣的高压态势,通过组织开展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品、农产品等领域的专项整治,切实解决了一些危害食品安全的重点问题。对区域性的整治,一直盯紧农村、城乡结合部、校园及周边、集中用餐聚集地等高风险区域,重拳出击,治理隐患。我市积极主动打击食品黑作坊、非法添加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今年以来,全市各级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查处各类违法案件901起,侦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0起,办理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2起,抓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嫌疑人38人。经过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我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基本稳定,安全状况持续提升。

下一步,我们要进一步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对发现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查处。推动各级公安机关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侦查队伍建设,强化刑事责任追究,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又有哪些规定

答:新法进一步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一是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强化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求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二是完善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的赔偿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三是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四是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修法增加了条款,要求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体承担赔偿责任。

问:对食用农产品监管,新法有什么要求我市下一步将如何来贯彻实施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进行监管,农业部门是食用农产品生产源头的监管部门,我们将加强与农业部门的执法协作,通过抽检发现问题、纠正隐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更好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安全。

结合今年我市食品安全的重点工作,我们将稳步推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探索建立包括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生产企业自检、批发和农贸市场把关检验等为基础内容的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查验衔接机制。我们还将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按照市肉菜追溯体系信息化建设要求,在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超市、大型集伙单位等推进追溯试点工作,推动食用农产品从生产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消费终端环节的信息化追溯。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互联网食品交易有哪些规定

答:在这次修法当中,对互联网食品交易方面设定了三项义务:

一是一般性义务。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要明确管理责任。

二是规定了管理义务。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特别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且要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三是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做了哪些新的规定

答: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分类管理的方式,改变了过去单一的产品注册制度。

二是明确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功能目录的管理制度,通过制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明确原料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对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原料的产品实行备案管理。

三是明确了保健食品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生产必须符合良好生产规范,并实行定期报告等制度。

四是明确了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必须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特别是对于保健食品的标签、广告,《食品安全法》和刚刚通过的《广告法》都有规定,处罚的措施也比较严厉。

结合新法的规定,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强保健食品登记备案、广告审查的监督监测工作,加大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网络销售、会议传销的监管力度。强化保健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和原料的监管,大力推进保健食品GMP(良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管理。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西药行为,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力度,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

问:社会共治原则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上有哪些具体体现我市又是如何来构建社会共治格局的

答:社会共治就是治理好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不能仅依靠政府,也不能仅依靠监管部门单打独斗,应该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大家有序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才能够形成合力,形成好的食品安全治理的效果。在这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关于社会共治方面首先在总则中明确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社会共治这样一个基本的原则。同时在具体的制度方面,有四个方面体现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制度设计。

第一,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业协会是食品行业专业的协会,在社会共治方面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二,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要依法进行社会监督。食品安全共治方面消费者组织要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三,增加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内部举报人要给予特别保护。

第四,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对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公正真实。

近年来,我市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构建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实施食品药品“红黑榜”制度,借助信用大数据的公开透明落实社会监督。开展“百企联评与公众面对面”、食药道德讲堂、诚信药业论坛等活动,激励企业自律。社会各界主动参与食品药品监督,广大消费者食药安全意识、维权意识逐年增强,参与举报投诉热情高涨。

下一步,我们将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联动机制和社会共治激励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专项资金,调动消费者、新闻媒体、志愿者等社会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广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主题教育,加大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公众食药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真正在百姓心中形成食品药品安全的共识,树立食品药品安全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