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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来源: 南通市药监局 发布时间:2016-09-29 字体:[ ]

1.《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的食品小作坊是指什么

答:《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主要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

2.《条例》中规定的食品摊贩是指什么

答:《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3.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哪些食品

答: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罐头制品;(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三)保健食品;(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五)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4.食品小作坊除《条例》明确禁止生产的食品外,其他食品是不是都可以生产加工

答:不是。我省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办一个食品小作坊要不要领证

答:需要领证。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6.申领登记证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二)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小作坊应当同时符合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7.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上有什么内容

答: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食品品种范围和产品包装形式等信息。

8.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几年如要续证怎么办

答: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9.食品小作坊生产食品标识标注有什么要求

答: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简易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或者配料表等。

10.食品小作坊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类油脂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七)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九)超出登记的食品品种范围和包装形式生产加工食品;

(十)伪造、变造、冒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产品包装、标签标识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十一)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小作坊的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十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11.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有哪些要求

答: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安全承诺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

12.食品小作坊被吊销登记证后,想继续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有什么规定

答:食品小作坊被吊销登记证的,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自登记证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13.食品摊贩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食品摊贩应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14.食品摊贩的备案有什么要求

答: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

15.如何制发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公示卡应当载明哪些信息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食品摊贩的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信息。

16.食品摊贩的经营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区域和确定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使用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施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17.食品摊贩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答:(1)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4)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类油脂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7)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9)经营生食水产品等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

(10)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食品。

18.食品摊贩未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如何处理

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9.食品摊贩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或不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的,如何处理

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20.食品摊贩存在《条例》禁止的经营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及其原料,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2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如何处置

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封存有关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并在事故发生后二小时内向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食物中毒的,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救治。